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李一老师
(五)勤工助学用工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监督。各用工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调度安排。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定《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及种类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得设置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不得设置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岗位;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的种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七章勤工助学经费保障与付酬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基金”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校外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劳酬不低于200元;临时岗位按天、小时或计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不低于16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凡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每月月底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申领《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结算表》,并如实填写所列全部内容,用人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后,及时持表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付酬手续。二人及以上共同完成同一勤工助学项目的,需附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全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