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不受学校勤工助学组织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单方面终止勤工助学协议: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挪用、侵占或故意损坏用工单位财物的;
(三)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规定,任务完成质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