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新老师
4、借款学生毕业(或离校)前,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及时将工作去向、家庭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和学校。同时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将《还款确认书》原件装入档案。未办理者,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5、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及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由国家对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6、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2005年以前签订合同者)未按季还息的,银行将停止发放后续贷款并记收罚息;连续两次未还息,银行将采取必要措施,并对其进行校内通报。
(2)借款学生应诚实守信,积极还款。依据贷款合同逾期达一年的未还款者,银行将在有关媒体、所在单位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个人违约资料,并在银行征信系统做好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登记。
(3)借款人毕业后,若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有意逃逸银行债务时,银行将通过全国联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三)贷款的变更
1、每位借款学生有一次变更贷款(如中止贷款等)的机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
2、对发生下列情况者,学校将变更其享有的助学贷款。
(1)对因病休学者,暂停贷款发放,复学后可恢复发放;
(2)对转学或退学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贷款;
(3)对触犯刑律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追回贷款;
(4)应征入伍者,立即终止贷款,国家代偿款到位后,由学校或本人委托人代为偿还贷款。
三、贷款学生拥有自主选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权利,但不得重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助学贷款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