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三水老师
3、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各学生办公室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完备和符合银行要求。
4、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复审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交送银行审查,并协助银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银行将手续完备的已获得批准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账户。
6、学生接到贷款到账的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查询并领取缴费收据。
[四]申请额度、利率和贴息
根据当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1、申请额度:在校期间一次申请,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贴息:
(1)2005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在贷款期限内,国家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对在毕业前结清贷款的学生,国家将退还其在校期间所付利息。
(2)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合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当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将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助学贷款档案建立与维护
1、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学籍信息、有关贷款信息等输入电脑,建立档案。
2、贷款学生如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的学生应当在其离校前上报,并对贷款学生档案进行相应调整。
(二)贷款的回收
1、对2005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借款学生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在校期间按季度还息(个人付50%,国家贴息50%),每季末20日(3、6、9、12月)由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2、对2005年以后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国家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行还本付息。
3、还贷期限:
(1)2005年以前签订的合同,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本金、4年内还清;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合同,借款学生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2)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的借款学生,可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但贷款总期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