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未经批准,学生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十七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招聘程序:
(一)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经审核同意,确定为勤工助学岗位后,方可正式聘用学生;
(二)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或报名参加招聘);
(四)具备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勤工助学办公室或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申请,领取《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并征得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加盖公章),交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存档,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