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李一老师
(四)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审核后的《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结算表》,每月10日前,统一开据《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劳动付款凭单》,每份四联,开据后由用人单位、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各留存一联,另一联由学生交财务处领款。
(五)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办公室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重庆市的有关评比。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重医大[2009]162号)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组织名义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社会捐资助学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的资助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捐资助学对我校学生的支持、帮扶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财[200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性质与项目确立
1、资助性质:社会捐资助学系非政府渠道来源的学生资助措施,主要包括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在我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对我校学生的资助行为由“重庆医科大学”组织实施,未经学校许可,社会捐资助学项目资助方不得与受助学生发生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