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华老师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①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所辖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办)。②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办,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办)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操作详见《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特殊困难”学生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享受三等国家助学金。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提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报相应学办;③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办)对学生班级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立本院系(学办)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人,并完善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办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3、评审及发放时间:每年10月评审,年底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4、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休学、退学、转学、应征入伍、出国、死亡或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含党内、团内及行政处分),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
5、为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使用各项学生资助资源,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或多项学生资助资源。特殊情况下,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