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新老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学年度“校三好”(“校优干”)或“系三好”(“系优干”)称号;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在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1/3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向上;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评审及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年度所评出校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照顾具有代表不同院系广泛性”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办)。②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办,各学办组织师生评议小组,结合本院系(学办)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办)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办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年度所评出校、系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办)。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办,各学办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当,则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学办及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办)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办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