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14:13作者:才子老师
一、登分人员对试卷进行清点、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检查试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据“课程代码”、“保密号”及“首考号的末两位号”确定考场,根据试卷上的“座位号”确定考生,按试卷上的原始总分进行登分。
三、每个分数由两个不同的小组登分两遍完成。
四、对两遍登分成绩不一致的试卷,交由“仲裁” 登分组进行第三遍登分。
五、试卷登分完成后,将试卷返还市级考办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每天下午登分结束后,由省级考办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刻录成只读光盘密封备查。
第五条 省级考办对登分结束后的成绩进行合理性检查,按市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分结果单》,由市级考办对结果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由省级考办留存。
第六条 登分结束后,市级考办负责在登分现场进行质量检查。500科次以下的课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课程按10%核查。
登分错误须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分差错登记表》,到省级考办按实际试卷核准更正,并由更正人签字。
第七条 省级考办根据市级考办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结果表》,经市级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生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
违纪考生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生处以推迟一至三年毕业的处罚。
第八条 省级考办负责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一、对录入完成且进行了质量检查、违纪、作弊处理的成绩,按市分报名点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二、对成品证、废证逐一按证书编号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第九条 本次成绩在登分全部结束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市级考办。
附件二: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