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03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质、抵押权人):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处);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担保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在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在中心(办事处)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黄冈购房须为黄冈户籍,已婚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黄冈户籍。
(四)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需在中心(办事处)一次性缴交6000元建立异地缴存账户;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四)本人或配偶、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五)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八)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