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03作者:李天扬老师
1.提出申请:职工向“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资料审核: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
3.提取复核:提取复核人员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办理提取手续。对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调动等销户提取,系统内可比对身份证号码的,职工本人直接凭有关证明填写申请(审批单),随到随取,无需再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专门缴存集体户统一管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可凭身份证随到随办。
4.打印凭证: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划款:“中心”和办事处将所取款额通过银行结算平台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或者存折。
6.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来即办;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取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