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36作者:王华老师
(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
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一档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能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受降级、撤职处分公务员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机关工人套改确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低定一档,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不再低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公务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全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