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36作者:李一老师
(一)各地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各市(州、地)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
(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发放办法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审批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审批程序分别由省、地、县三级人事部门办理,并将增资审批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报增资人员审批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附件四、附件五)。各市(州、地)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资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增资审批情况报送省人事厅备案。
七、实施要求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2006]5号、中纪委等六部委中宣发[2006]17号和中央宣传部等三部委中宣发[2006]2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政策,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我省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平稳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