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36作者:李一老师
全省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采取分级审批办法,即:省属单位及中央在黔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所属单位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解释。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全省77个县(市、区,下同)列入实施范围。其中,一类区34个、二类区36个、三类区7个;列入实施范围的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名单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从43元调整到70元,二类区月人均从86元调整到130元,三类区月人均从172元调整到2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人均65元至130元,
二类区每月人均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人均215元至380元(具体调整后的各职务(等级)层次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有关政策
(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在职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任命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2、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3、工勤人员按技术等级(岗位)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根据评估结果须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列入范围的县在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人事厅报人事部重新评估确定。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或在不同类别的县之间调动的,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