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36作者:三水老师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省、市(州、地)各部门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范围的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单位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处罚的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受处罚期间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处罚期满后,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九)各类学校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工人按转正定级、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对应的职务(等级、岗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费。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
[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1993年以来,根据退休待遇对应的职务或等级(岗位)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退休人员,可按已享受对应待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规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各市(;(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三)发放办法;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审批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审批;七、实施要求;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对扶持艰;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精神;附件一:;2006年贵州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