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36作者:李一老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和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者外)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为:
(一)离休人员。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相当职务350元。
2、未明确待遇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离休费350元。
(二)退休人员。
根据2006年6月30日执行退休生活费待遇对应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180元。
(三)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老专家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费的办法。
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按正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