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47作者:李一老师
3,中国企业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企业派驻国外的代表处与聘用的中国籍劳动者或者外国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是否受理?可否适用外国法?依中国劳动法第2条的现行规定理解是应当受理的,并适用中国劳动法审理。但是,因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劳务实施地)在中国境外,其必然与驻在国劳动法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强制性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其法律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探讨如何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采用劳务实施地法的原则,这基本上对于国内的劳动合同纠纷是合适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公法属性的特点。对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在法律适用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互相矛盾的。
笔者认为,依目前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尚不足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应该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们知道,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法,这也是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就是日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已经成为各国劳动法学者的共识。当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不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关系的区别,从法律适用的结果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确定合同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