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47作者:李天扬老师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的情况千差万别,其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区别,只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故意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办理劳动许可的真实情况,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据介绍韩国自1980年代后期外国劳动者不断涌入,主要从事3D行业。按照韩国出入境管理法滞留资格规定,可将外国劳动者分为合法就业者、产业技术研修生及非法滞留劳动者。韩国产业技术研修生制度是1991年后实行的,由于研修生的工资很低,再加上昂贵的出国成本,使得许多人离开研修岗位进行非法就业。外国劳动者人权问题由此引起了韩国学者的关注。从事3D业的外国劳动者容易遭受产业灾害,发生事故后,能否按照产业灾害险保险法获得赔偿成为受害人生活保障的关键。1995年韩国大法院规定了非法滞留者在劳动法的地位,现在产业技术研修生和非法就业者都成为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保护对象。目前,韩国正在起草《外国人劳动保护法草案》,相信外国劳动者的人权保护制度将逐步完善。相比较韩国对于非法滞留者的劳动保护以及近年来的立法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外国劳动者非法打工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显得过于简单,是值得商榷的。
5,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
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具有公法性质,在一国境内具有强制力,不能为当事人的选择排除适用。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时,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不管是依当事人的选择,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笔者认为,劳动法相比较与合同法是特别法,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笔者不敢苟同。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本身确是亟待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