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47作者:李天扬老师
但是,目前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据报道只有苏州开始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却得不到理赔。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处理,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法律规范极不完善,使得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外国劳动者应当享有不低于中国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上的正常现象。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总是推动立法活动的前进,对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新类型案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具有大胆的创新精神,法官造法,正确的理解、运用和发展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适用发展了的社会,最终对案件作出积极的裁判。
2,外国企业与中国劳动者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前文述及该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即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外国经济组织驻华代表处等),因此,一般认为,外国企业与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中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最高法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对于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是有所突破,其立法意图已经是非常清楚了。
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企业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是依照中国法律处理,但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3,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