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47作者:李一老师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下三种: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外派劳务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3,中国企业驻外人员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如何适用合同准据法和实体法,还是有必要予以关注的。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员向外国船公司在我国主张船舶优先权或工资的,应当属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海商法》,船员工资需依“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产生才具有船舶优先权。在劳务公司派遣船员的情况下,如果船员与劳务公司有合同而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船方)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只有当船员与船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或船员与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船员的工资请求权才具有船舶优先权。青岛海事法院的黄永中在《船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认为“船员与船方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然而,根据我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似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审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如此,该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就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事司法实践中,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否必须适用上述劳动法所确立的“先仲裁,后起诉”原则,该类纠纷能否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并予以解决仍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均使用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而不认为是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区别。其主要根据也是因为目前大部分船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简单的来说,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使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即认为船员与船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是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
为此,国际劳工局于本世纪初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船员劳工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84年正式承认了包括《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在内的13个相关公约。这对保护受雇船员的利益,保证协议的履行有了相应的保障。依照这些公约的规定,出现协议纠纷时,受雇船员既可以依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协议起诉劳务公司,也可以依与船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