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47作者:李一老师
笔者认为,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是船员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船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在同一诉讼中,既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同时,由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而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的竞合可以有效地保证对船员利益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2,劳务输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劳务输出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中被纳入服务贸易第四种方式,即自然人流动。劳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劳务输出的制度设计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再加上劳务输出的劳务实施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在国外,其法律适用关系复杂,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1994-10-25[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外派劳务和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由此看出,我国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我国劳动法、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劳务实施地法及国际惯例。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非常混乱的。
首先,这一规定要求派出劳务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当然认为应当是适用劳动法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一般认为,劳务合同是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的。
其次,这一规定认可了在劳务输出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劳务实施地法,但对于适用劳动法与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没有规定(下文再述)。
再者,在劳务输出这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类似于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所形成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动者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与中国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起诉中国派出企业,也可以根据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境外实际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