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37作者:三水老师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