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35作者:王华老师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①学科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