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35作者:李一老师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中小学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兼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专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思想品德”专业,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师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影响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4、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5、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