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3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土地储备资金、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好中央、省棚户区改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渠道,从公共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及时足额下达中央、省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入户摸底调查、项目申报、发布征收通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安置房建设、项目包装、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权属调查核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处置方案,开展土地收储,办理供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及时供应土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指导,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配合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中心城区和指导(各县、特区、区)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含安置房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性措施,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相关规划手续。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协助棚户区改造业主单位开展融资工作,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实施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协调工作由相应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