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3:37作者:三水老师
(七)基金办根据年检考评得分、结项考评得分,汇总确定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经基金委审定后,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项目的承担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中部分特别优秀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适当增加下年度申报项目数量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基金办每年抽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核查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出版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基金办给予批评、通报,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基金委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1至5年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
(一)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四)与获批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五)项目规模大幅缩减。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事项。
第八章项目成果使用
第三十七条基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以及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示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成果。
第三十八条基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受众面广的项目成果赠与活动,充分体现出版基金的公益性质以及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办免费报送项目成果的数量,以及授权对项目成果进行公益传播等事宜,由《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予以约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专家管理及项目绩效考评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新出联[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