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3:37作者:三水老师
(三)变更出版形式。
(四)变更著作责任者。
(五)变更文种。
(六)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七)项目延期完成。
(八)终止项目。
(九)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年检绩效考评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承担资助项目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负责组织、指导、核查年度检查工作,审核《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组织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各个项目年检及绩效考评情况,拟定项目续拨款计划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并适时发布年检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资助项目结项实行专家组验收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二)主管单位对结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2份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收到结项验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就验收组织形式(委托主管单位验收或基金办直接组织验收)函告主管单位。
(四)基金办或主管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和考评,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五)主管单位应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项验收报告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六)验收合格项目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由基金办寄发结项通知并拨付尾款。不合格项目由基金办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