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3:3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八条基金办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五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基金办每年6月30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
(五)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二十一条地方出版单位须通过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初核。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基金办。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的,比照办理。
(二)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复核并报基金委审定。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项目。
(二)复评。由初评专家组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终评程序项目。
(三)终评。基金办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出版专家、财务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拟资助项目经基金委部门联系会议(特邀部分专家列席)集体审议,基金委成员单位会签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