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3:37作者:李一老师
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章拨款与支出
第二十七条年度资助项目公告后,基金办应及时与主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为主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资助。
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常规项目一般采取先补助、后出版的“事前补助”方式。当年应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80%;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30%;对年检合格的跨年度项目,依据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定续拨款金额,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拨款手续;资助项目一般须预留资助总额的20%,待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
国家年度重大主题出版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补助的“事后补助”方式,确定资助项目后一次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费、版权费、翻译费、编校费、专家审稿费、录制费、制作费、排印装费、原辅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安排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七章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变更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一)变更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