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2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补偿及奖励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按市场评估价格对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进行补偿;
(二)按市场评估价格对挡土墙、围墙、硬化坪、水池等不能搬移的附属物进行补偿;
(三)按市场评估价格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补偿;
(四)不能搬移的果木花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1.设备迁移和安装按协商价格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生产、营业损失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生产营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生产、营业损失补偿时限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以内。
3.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将住宅用房改作生产经营用房的,其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但对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可按房屋征收前一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月平纯利润的60%进行补贴。补贴时限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以内。被征收人对生产经营月平纯利润有异议的,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为准。
4.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将非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5.将房屋出租的按已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出租金额补偿,时限为12个月。没有签订协议的,参照周边邻近同类房屋租金进行补偿。
(六)搬迁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在80㎡(含80㎡)以下的补偿2000元,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补偿。
(七)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的,每户每月补800元,补偿时限
为12个月。因到期不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在超时限里,每户每月补1600元至交房之日止。
2.征收部门统一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的,不予补偿,安置时限为12个月。因到期不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在超时限里,每户每月补偿800元至交房之日止。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房门钥匙交清后,按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简易偏杂房除外)每平方米奖励按下列规定进行:
1.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奖励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