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28作者:王华老师
2.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以上至规定签约期满日内奖200元。
本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在本办法实施2年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奖励外,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补贴。
1.被征收人不需购买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款规定计算其补偿之和的10%给予补贴。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被征收人在吉首行政区域内购买合法上市现房,且提供属于被征收人自己的产权证和其交易登记纳税票据的,可按实际交易额的30%补贴,但补贴总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款规定计算其补偿之和的30%。
被征收人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在吉首行政区域内购买合法上市期房且已交纳相关税费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取得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的,被征收人可在取得属于自己的产权证后按前款规定领取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在城区征收私有房屋不予进行一户一宗地建房的产权调换方式(上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相等的方式进行调换(上级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进行调换)。
被征收房屋低于50㎡且家庭贫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经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审核证明人均年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在市区无房屋居住的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不超过60m2(3口人以上(含3口)的家庭可选90㎡)的,按前款规定的调换方式计算需其出资的差价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需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补贴120个月。
4.用于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按搬迁完毕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5.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医院、直管公房等不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按等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产权调换和结算。
第十三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相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