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28作者:三水老师
(八)项目建设业主筹集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储存,并向征收部门提交银行专户储存的资金证明。
(九)由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信访、维稳、法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作出征收项目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结论,对可实施的征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章补偿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人为准;没有权证的以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认的合法权属人为准;产权人亡故的,以法定继承人为准;继承人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享有继承权人协商选定的代表为准;产权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以其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中代理人为准。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并对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料进行审核;
(二)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四)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征收部门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初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解答或修正。
(二)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交给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