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1:24作者:三水老师
(2)拆除单位自管公有住宅不要安置房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成新折旧价补偿;要安置房的,原拆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互相找差。
(3)拆除私有住房的,原拆建筑面积部分(不包括附属设施)实行等级找差,一等房每建筑平方米找差三十元,每降一个等级增加十元。超面积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内实行优惠价,超出规定标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内(含十平方米)实行成本价结算。超过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4)拆除住公房的回迁户购买安置房,在安置标准范围内安置的面积,按优惠价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产权归己。
(5)拆除出租的私房要产权的,按成本价购买。
安置房优惠价格,根据省《适用解说》,以能调动个人买房积极性的原则和我市实际情况,定为每建筑平方米二百三十元。若一次交清购房款的,按国务院国发〔1988〕13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购房款的20%的优惠,产权归己。今后安置房优惠价的调整随物价局核准的商品房成本价的调整而调整。
其他县、市,也可按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优惠价格。因安置房优惠价、超面积安置费价差以及提高补偿标准所增加的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摊入商品房价格或工程造价。由个人购房而回收的房款,相应核减拆迁安置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拆除单位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拆迁人按照估价标准给予补偿。估价标准由市建委另文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的房屋,拆迁人按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价款、资料、档案由代管人保存;拆除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报拆迁主管部门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视同代管房屋处理;拆除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报请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保全手续后,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按本办法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土地级差范围的划分,各县、市和坊子、寒亭区可按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后执行。潍城区土地级差范围的划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制定。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应签定协议明确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