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1:24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拆迁费、估价标准、安置房优惠价格、超面积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各县市和坊子、寒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发布以前的有关拆迁安置事项及行为无追溯力。潍政发〔1986〕74号文《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我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潍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