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7作者:王华老师
二是着力创新突破,不简单沿用传统经验,研究探索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新机制新措施。如,建立收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经济杠杆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监管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第三十五条),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畅通、安全、高效、便捷、舒适的高速公路公共产品,让广大人民共享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成果,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要求。针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期滞后问题,明确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项目法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第十六条)。
三是既注重当前、又着眼长远。如,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期满移交问题(第四十七条),引导设立高速公路行业协会(第九条),通过行业自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注意《条例》的用语和体例符合立法规范。如,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内容未再重复;对可以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具体管理制度解决的问题仅作原则性规定。
(一)《条例》的体例
《条例》共计七章,七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交通执法、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章节安排既参考了外省高速公路立法经验,又符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的需要。
(二)总则
主要明确《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四条、第五条),明确项目投资人、项目法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服务中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对高速公路应急处置作了原则规定(第七条)。
(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
《条例》主要明确了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设、竣工验收等内容。在规划方面,强调编制计划、确定项目应以高速公路规划为依据(第十一条);在投资方面,主要明确了设立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第十二条)、多种资金筹集方式(第十三条)等内容;在建设方面,主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设工期控制(第十六条)、建设造价控制(第十七条)、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第十八条)等;在竣工验收方面,主要强调未进行交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
(四)高速公路运营服务
《条例》主要明确了运营服务的原则、养护、收费、服务区、信息服务、应急处置等内容。《条例》强调运营管理的统一,如高速公路应达到全省统一的运营服务质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建立全省统一应急指挥中心(第二十二条),全省统一联网收费(第三十七条)等。《条例》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养护的原则、应达到的标准、实行养护资金保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建立相应机构、大中修养护工程应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统筹安排、遵守相关规程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应急处置的措施等(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在收费方面,《条例》明确了联网收费(第三十七条)、计重收费等方式(第三十九条)、收费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恶意偷逃通行费的处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等;《条例》同时对清排障和救援服务以及服务区管理(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