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高速公路发展迅猛,截止2013年12月,我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5034公里,位居西部第一、全国第六。与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相比,由于国家层面和我省地方立法都无专门调整规范高速公路的法规规章,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一些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高速公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高速公路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进一步明确。另外,一些在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积累和创造的成熟经验做法也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高速公路的特殊属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是现代化交通设施,具有投资金额大、通行能力强、运行速度快、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等特点,通过实行交通限制,分隔行驶,严格控制出入,实行全封闭,行车无干扰,为汽车的大量、快速、安全、舒适、连续地运行提供了条件和保证。由于高速公路的性质、运行特点、作用等均与普通公路有重大差别,在管理上与其它公路有所不同,具有管理上的专业性。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高速公路立法,普通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不能满足高速公路在养护管理、服务区管理、联网收费和统一调度、应急处置管理方面的特殊需要。因此,有必要参照我国湖南、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等其他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门的高速公路地方法规。
(二)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随着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以及多元化投资体制的深入实施,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越来越多地参与我省参与高速公路投资和运营,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规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行为。如何在保障投资者经营权益的同时确保高速公路社会公益属性和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优质服务、如何对高速公路养护、运行、收费、服务进行有效行业管理,如何确立管理抓手,扭转“重建设、轻管理”的局面,成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高速公路管理各方主体的职责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涉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沿线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等多部门,为厘清各方管理主体的职责,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应当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以雅西高速公路的试运行为契机,我们创新了高速公路管理机制,建立了省级层面的联系会议制度和执行层面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并在应对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4.20芦山地震以及7.10汶川特大泥石流等特殊事件中得到丰富和完善,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