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7作者:三水老师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大、中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
(二)非经营性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或交警指挥撤除现场的;
(四)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牵引、拖曳故障车的;
(五)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违反限行时段规定通行高速公路的。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的。
第七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收费,暂停收费期限计入核定收费期限: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的;
(二)未按规定修建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系统和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交通标志标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量观测等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划拨通行费结算资金超过3个月的。
暂停收费期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其具体职责划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包括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现就《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