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7作者:王新老师
(四)高速公路的服务功能需要立法予以保障。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服务提供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尚不能满足公众基本的服务需求。高速公路在发挥经济大动脉作用的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优质的收费服务、清排障服务、服务区服务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并达到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二、调研起草过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列为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两年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多次到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在详细研读《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四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参照湖南、黑龙江、贵州、广东、江苏、河南等省高速公路立法经验,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2012年,在讨论研究条例拟解决问题、框架结构、重点条款等重大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条例初稿;2013年4月,征求部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11月,征求省国土厅、建设厅、审计厅、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省交投集团、省铁投集团和市州意见,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再次修改完善。2014年2月,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会同公安厅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代拟稿)》。
三、《条例》主要内容
在研究起草《条例》过程中,我们坚持注重《条例》的实用性、创新性、前瞻性、规范性,并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问题,既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规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明确设立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第十二条)、由省政府授权或指定单位投资建设等方式建设高速公路(第十三条),明确沿线地方政府应划拨建设所需料场,保障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水电、地材等要素供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计划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第十四条),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对实施十余年的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进行法律授权,明确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的范围(第四十八条)。《条例》明确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行、服务、路政运政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监管职责,并设专章规定交通安全,对于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