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7作者:李一老师
(五)交通执法
《条例》对高速公路综合交通执法进行了法规授权(第四十八条)、对高速公路建控区管理(第四十九条)、路产损坏处理(第五十条)、高速公路路产保护(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涉路施工(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超限运输(第五十五条)、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第五十六条)等进行了规定。
(六)交通安全
《条例》根据我省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对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了明确(第五十七条),明确了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的规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运载危险物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遵守的规则(第六十一条)、高速公路发生拥堵时应遵守的规范(第五十九条)、发生故障时的处置(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进行了明确。
(七)法律责任
主要从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两个方面进行规定,高速公路使用者主要明确了偷逃通行费、损坏路产的责任(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对经营管理者,主要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收费、养护、涉路施工、附属设施修建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至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法营房保障的问题
为解决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执法机构无执法营房的问题,《条例》规定,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修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线执法所需用房,并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鉴于已通车高速公路补建难度较大,为便于操作,《条例》作了变通处理规定,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
(二)关于服务设施保障的问题
为解决目前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与高速公路投运不同步、“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停车、加水、如厕、餐饮等基本服务,《条例》特别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服务区,并与高速公路设计、建设、验收同步。
(三)关于动态费率调整机制的问题
为体现高速公路社会公益属性,同时加强对高速公路营运的管理,《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动态费率调整机制,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际收费费率在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道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动态调整。动态费率调整机制作为具有创新性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手段,在性质上既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许可,在目的上着力于提升高速公路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符合现行中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的精神和导向;道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与收费费率挂钩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社会公众对高速综合服务水平的评价也使费率调整获得了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