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3:00作者:李一老师
7.2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2.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7.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2.5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7.3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
7.3.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2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4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甲方。
7.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5.1试用期内,但工作不满15个工作日者不予结算工资;
7.5.2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7.6经济赔偿、补偿
7.6.1按照7.3、7.5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乙方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发放给乙方: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该员工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7.6.2乙方违反本手册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甲方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八、工作纪律
8.1考勤管理规范
8.1.1员工每日到公司上班必须先亲自打卡报到,下班时打好卡方可离开。
8.1.2员工须自觉遵守打卡考勤规定,严禁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将对当事者(委托人)和有关责任人(代打卡者)分别处以100元/次人以上罚款。
8.1.3.考勤打卡情况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每日上10点由行政人事部将全部考勤卡收回,检查打卡情况。
8.1.3.1.凡属昨天下班示打卡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将用专册登记并通知该员工处理下班未打卡的原因,由该员工送其总监签字证明。如该员工在一个工作日内未处理昨日下班未打卡的问题,将对该员工的下班未打卡作为漏打卡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