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19作者:王新老师
46. 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做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其他各处室、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7. 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人社建设各方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解决法治人社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及时消除制约法治人社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法治人社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厅机关党委、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8.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人社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以及在法治人社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等职责任务相适应。选好建强法制工作队伍,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稳步推进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责任单位:厅人事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 建立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法规处报送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法规处起草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要求报省委、省政府。适时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