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22:21作者:三水老师
参保单位须申报如下材料:
1、《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人员名册》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工会骑缝章)各一份;
2、根据参保单位性质,参考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且上述材料需在有效期内。
(第一期已参保并提供上述资料,且资料无变化的单位,续保时可无需提交)。
第八条参保单位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
“缴费标准”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30元(最多可以投保三份,但同一单位的参保人员参保份数必须一致);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
保费由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或由职工个人缴纳。
保费需一次性缴纳。
保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条城镇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障责任。
参加人因疾病住院诊疗无等待期。
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无论就诊医院等级,每次均按扣除300元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
具体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人次年累计赔付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十一条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责任。
参加人因疾病住院诊疗无等待期。
在保险期内,对参加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无论就诊医院等级,每次均按扣除300元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
具体为:
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0%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