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9:04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章市外就医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病情符合以下情形,需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一)病情危重需转诊抢救的。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
(三)专科疾病,市内医疗机构因条件有限难以诊治的。
(四)因病情需要做本市未开展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一)由本市三级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保办审核同意盖章,并上传资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艾滋病、肺结核等专科疾病由专科医院按规定办理。
(二)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补办转诊手续。
(三)市外转诊原则上转往省内的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因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再转诊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该院医务科(处)同意盖章。
(四)转诊有效期为一年,其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一次性检查的转诊证明当次有效。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转诊、急诊或未经核准市外住院的,所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就医机构未与本市实现即时联网结算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现金支付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
(二)财税统一印制的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或公、检、法部门收取原件的证明。
(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出院小结。
属急诊、外伤住院的还需提供入院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常住异地就医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
(一)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异地工作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异地工作或居住的。
(三)退休人员可办理常住异地情形:
1.到籍贯所在地居住的。
2.在居住地购有属于本人所有房产的。
3.投靠异地直系亲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