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9:04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八条门诊病种参保人短期内(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因工作、探亲、访友或旅游等原因离开本市,可凭本人社保卡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短期外出备案手续,一年仅可办理一次。
参保人短期外出期间就医应到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前回到本市的,应及时取消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转诊、急诊或短期外出等情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就医机构未与本市实现即时联网结算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参保人转诊、急诊、短期外出、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等情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
(二)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或公、检、法部门收取原件的证明。
(三)费用明细清单。
(四)门诊病历。
(五)属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需提供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开具的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申请。
第五章住院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按以下规定就医:
(一)参保人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因外伤入院的,参保人或其家属需在入院病情记录上签名确认,由定点医院上传住院病历,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二)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等原因需到本市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由住院定点医院开具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申请,所发生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或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住院所发生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拒不出院的,其后续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因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故障、欠缴医疗保险费、费用应当由第三责任人负担等客观原因,参保人未能在市内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的,经该定点医院确认,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抢救后病情稳定的应转往本市定点医院治疗。急诊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