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9:0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条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有以下情形的,可持本人社保卡及相关资料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改变的。
(二)新增门诊病种需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
(三)选定的门诊就医机构被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终止或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
相关资料含调动通知、劳动合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门诊病种审核通知书等。
第三章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第九条参保人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该机构的接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盖章同意,转往与该机构签订协议的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当次有效。转诊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经核准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从下一社保年度起按上一年度门诊统筹签约人群人均基金支付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大学生在我市参保后,其寒暑假期、休学、实习期间,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就医资料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市内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急诊的,应及时告知其所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规定报销。非急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门诊病种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到选定的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第十五条参保人所选的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无相应检查、治疗项目或药品,须到市内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可凭其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开具的申请,按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门诊病种参保人因该门诊病种突发急诊,未在其选定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两病”门诊病种参保人与其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所属三师团队签订“两病”管理服务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