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9:04作者:王新老师
4.前往异地创(就)业的。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除外)参保满1年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异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
(一)参保人在常住地选择1-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机构,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除提供珠海市医疗保险常住异地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用人单位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单位出具的相关派遣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或常住地工商营业执照。
3.退休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户口本。
(2)本人在常住地的房产证明。
(3)直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常住地工商营业执照。
(5)劳动关系证明。
(二)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或取消;返回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常住异地的门诊病种参保人短期离开常住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短期外出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常住异地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往当地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由转出医院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务科(处)同意盖章。
参保人因病情确需转往常住地以外的医院或专科医院时,经当地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务科(处)同意盖章。
第三十一条常住异地参保人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就医机构未与本市实现即时联网结算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广东省实施珠中江阳区域一体化的要求,中山、江门、阳江等地与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视为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畴,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和价格昂贵的医用耗材时,须经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其中就医登记材料保管年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