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14作者:三水老师
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的从业人员、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照支付比例,在封顶线内给予支付(见附表一、附表二)。当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限定扣除一次,即以上一级医院的起付线为基数扣除。
(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的从业人员、城镇居民患有特殊疾病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特殊病种共有14种:1.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脑中风(偏瘫并肌力三级以下);5.帕金森氏综合症;6.高血压(3级);7.糖尿病(并发症);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精神病;10.结核病(活动期);11.白内障摘除并人工晶体植入治疗;12.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系统性红斑狼疮。
附表一:海南省(含三亚市)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项目名称 | 在职 | 退休 | 离休 | |||
统筹金支付 | 个人自付 | 统筹金支付 | 个人自付 | 统筹金支付 | 个人自付 | |
起付线 | 800元 | 600元 | 0 | |||
止付线26万/年 | 85% | 15% | 90% | 10% | ||
床位标准 | 35元/天 | 0 | 35元/天 | 0 | 50元/天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