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14作者:三水老师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申请和认定:1、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指定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认,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参保人进行门诊治疗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一年一定;3、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二、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计入统筹基金比例
(一)药品属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其余部分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计入统筹基金;甲类药品费100%计入统筹基金。
(二)特殊诊疗项目包括1.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2.磁共振扫描;3.彩色多普勒检查;4.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现(SPE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6.X刀治疗;7.伽马刀治疗;8.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项目;9.高压氧治疗;10.激光心肌打孔术;11.快中子治疗项目;12.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13.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海扶刀);14.核素内照射治疗;15.射频消融治疗。
以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
险的规定计入统筹基金。
(三)医用材料包括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和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价格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计入统筹基金。
价格(元) | 参保人自付比例 | 计入统筹基金比例 |
500-1000 | 10% | 90% |
1001-5000 | 15% | 85% |
5001-10000 | 20% | 80% |
10001-20000 | 25% | 75% |
20001-30000 | 30%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