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5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衔接,设立合署办公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大病医疗费用实行直通车报销,确保群众方便。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部分符合大病保险补偿规定的,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商业保险机构于次月10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城乡参保(合)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参保(合)居民于结算年度次年3月底前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资料报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在市域外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参保(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保险补偿规定的,由参保(合)居民于结算年度次年3月底前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资料报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或在市域外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参保(合)居民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医保卡(合疗证)、银行卡复印件;
2.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单复印件;
3.医保结算单;
4.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以后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专户从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中提取资金总额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观因素造成的保费超支。风险准备金按规定使用后,应在下一筹资年度及时补充,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