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58作者:王华老师
7.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8.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9.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三章 保障水平
第八条全市城乡参保(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市域内就诊,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0.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在市域外就诊,城乡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时只按最高起付标准核扣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在市域内就诊的,自付0.8万/1.2万(不含)-5万(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自付2.4万(不含)-5万(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55%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第九条一个自然年度内,分别在市域内、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分别按市域内、市域外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既在市域内又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按照市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
第十条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分段补偿比例、补偿封顶线等根据年度筹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章 承办方式
第十一条自愿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向市医改办提交申请,市医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考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具备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由市发改委、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为2年。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与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共保或转保、委托其他保险机构经营承办。